如何解决为什么`x[i]` 不等价于`x.__getitem__(x)`?
x[i]
大致相当于 type(x).__getitem__(x,i)
。
与看起来更简单的 x.__getitem__(i)
相比,上述有什么好处?
编辑:为什么 Python 会这样?
作为标准行为的一个缺点,让我展示这个示例代码,我惊讶地发现最后一个断言失败,而倒数第二个断言(直接调用 __getitem__
)通过。
def poww_bar(base):
class Bar():
def __getitem__(self,x):
return lambda: base**x
return Bar()
def poww_foo(base):
class Foo():
pass
f = Foo()
f.__getitem__ = lambda x: lambda: base ** x
return f
pow_bar2 = poww_bar(2)
pow_foo2 = poww_foo(2)
assert pow_bar2.__getitem__(3)() == 8 # OK
assert pow_bar2[3]() == 8 # OK
assert pow_foo2.__getitem__(3)() == 8 # OK
assert pow_foo2[3]() == 8 # TypeError: 'Foo' object is not subscriptable
解决方法
方法是类属性,而不是实例属性。
没有与 __getitem__
关联的名为 pow_bar2
的实例属性。因此查找继续检查类中是否有该名称的属性,并成功找到 Bar.__getitem__
。
但过程并没有就此结束。 pow_bar2.__getitem__(i)
不等同于 Bar.__getitem__(i)
,因为 Python 首先检查属性查找会生成一个实现 descriptor protocol 的对象。由于 Bar.__getitem__
是 function
的一个实例,它确实实现了描述符协议。
下一步不是返回函数本身,而是返回Bar.__dict__['__getitem__'].__get__(pow_bar2,Bar)
的结果。 (我切换到使用 Bar.__dict__
来强调我们不会进入触发描述符协议的无限循环。)这是一个 method
的实例,它本身是一个通过是自己的参数,连同 pow_bar2
,作为原始函数的参数。
因此,pow_bar2.__getitem__(i)
相当于 Bar.__dict__['__getitem__'].__get__(pow_bar2,Bar)(i)
,大致相当于 Bar.__dict__['__getitem__'](pow_bar2,i)
。
但实际上,pow_bar2[i]
只是比 pow_bar2.__getitem__(i)
更短且更容易识别(由于其他语言对此语法已有数十年的支持)。 __getitem__
是将 []
extendable 用于其他类的原因,而不是将其限制为内置类型。
描述符协议不仅仅是一个一次性的特性,它使实例方法行为看起来比必要的更复杂。它还确定类方法、静态方法和属性的工作方式,并可进一步用于以其他方式自定义属性行为。
,这可能只是一种优化。一个类函数在类定义中只有一个引用。对象函数将在每个对象中都有一个引用。所以 __getitem__
方法被指定为一个类函数,所以他们不需要浪费时间查看它的对象定义。
这当然都是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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