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定义成员方法时使用类名范围两次
我在定义类成员方法时不小心使用了两次类名作用域,很惊讶它的作用:
class A {
public:
void f();
};
void A::A::f() {}
为什么 void A::A::f(){}
有效?我认为只有 void A::f(){}
应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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