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重用具有不同命名约定的本体骆驼大小写约定和下划线约定
我为 HVAC(供暖、通风和空调)故障检测和诊断创建了一个本体。目前,我正在尝试重用来自其他本体的现有类,即 https://brickschema.org/ontology 提供的 BrickSchema 和 https://github.com/google/digitalbuildings 提供的 DigitalBuilding 本体,以遵循创建本体的最佳实践。
具体来说,我使用了来自 Brick 的类 Location 和来自数字建筑的 State。我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这两个本体在不同的命名约定中定义了它们的类。
我知道不建议使用多个约定,因为命名约定的不一致会损害本体类层次结构的可读性和可导航性,甚至阻碍它们的对齐和集成。
现在我担心的是,从数字建筑中手动更改重用类的约定(因为我使用 Camel 案例约定)被视为重用本体,或者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遵循任何特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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