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搜"智元新知"关注
微信扫一扫可直接关注哦!

设计模式6大原则之-里氏替换原则

LSP里氏替换原则:其子类对象可以代替父类对象,但其父类对象不能代替子类对象.OCP作为OO的高层原则,主张使用“抽象”和“多态”将设计中的静态结构改为动态结构,维持设计的封闭性。
“抽象”是语言提供的功能。“多态”由继承语义实现。

定义1:如果对每一个类型为T1的对象o1,都有类型为T2的对象o2,使得以T1定义的所有程序P在所有的对象o1都代换成o2时,程序P的行为没有发生变化,那么类型T2是类型T1的子类型。

定义2:所有引用基类的地方必须能透明地使用其子类的对象。

问题由来:有一功能P1,由类A完成。现需要将功能P1进行扩展,扩展后的功能为P,其中P由原有功能P1与新功能P2组成。新功能P由类A的子类B来完成,则子类B在完成新功能P2的同时,有可能会导致原有功能P1发生故障。

解决方案:当使用继承时,遵循里氏替换原则。类B继承类A时,除添加新的方法完成新增功能P2外,尽量不要重写父类A的方法,也尽量不要重载父类A的方法

继承作为面向对象三大特性之一,在给程序设计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弊端。比如使用继承会给程序带来侵入性,程序的可移植性降低,增加了对象间的耦合性,如果一个类被其他的类所继承,则当这个类需要修改时,必须考虑到所有的子类,并且父类修改后,所有涉及到子类的功能都有可能会产生故障。


如:有一个父类:publicabstractclassA{}

有两个子类都继承父类A:
publicclassB:A{}
publicclassC:A[]
那么运用里氏替换原则就可以:
Aa=newB();或:Aa=newC();

但不可以:Bb=newA();

原因是根据OOP的思想里关于继承的描述:

子类对象可以代替父类对象;

父类对象不能代替子类对象;
父类方法可以在子类中重写。

 总结:继承作为面向对象三大特性之一,在给程序设计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它增加了对象之间的耦合性。因此在系统设计时,遵循里氏替换原则,尽量避免子类重写父类方法,可以有效降低代码出错的可能性。

原文地址:https://www.jb51.cc/javaschema/284882.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与技术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dio@fox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