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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发病身亡,法院判决:工伤

整理 | 于轩

出品 | 程序人生(ID:coder_life)

随着企业微信、钉钉等沟通协作工具的出现,打工人生活与工作之间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很多老板都希望员工能够随时待命,即使半夜12点也最好能秒回信息。

但随着工作入侵生活,打工人在维护劳动权益也面临着诸多问题,譬如:下班后还在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吗?在家处理工作出现伤亡是否能认定上工伤?

近日,一则#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认定工伤#的话题冲上热搜,此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工伤认定的一起旧案再次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

下班后在家线上工作时倒地身亡

据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日前报道,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死亡。

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2020年10月19日,石某的配偶田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人社部门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宇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驳回诉求,二审改判视同工伤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信息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法院认为,职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即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据此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三、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对此,深圳工会发文表示:“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改变了传统的劳动形态和工作模式。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也应当立足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作出公平公正、兼顾劳动者权益的解释。”

网友:二审判决具有标杆意义

互联网的发展和居家办公形式的出现,让打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场所变得边界模糊,难免会引发一系列关于劳动者权益的问题。

所以,案件经办法官指出,劳动者及其家属在日常工作中要有证据意识,建议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二审法院在工伤认定时并没有简单地照搬法条,而是结合实际情况做出了兼顾法理和情理的合理判决。所以,不少网友认为该判决结果具有标杆意义:

“所以,据理一定要力争”

“审判也与时俱进,判得太有意义了”

“这是在家加班工伤了,很合理”

“合情合理,审判满分”

最后,你对该案件有什么看法?你在下班后还会继续回复工作消息吗?

参考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UDOVqmG9aeXlkJLkFklg5w

https://mp.weixin.qq.com/s/NyjYsTBY3Gk1toDZzOTF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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